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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PCT国际专利?

       1) 简介
  为简化国际间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强化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促进缔约国间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适应专利制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专利合作条约(PCT)于1970年6月19日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实行,我国于1993年9月13日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申请,3个月后自动生效,以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的资格加入该条约。

     截止2003年1月,PCT成员国共包括88个国家和4个地区专利。该途径为申请途径,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不但在其任一成员国内求得对发明的保护,而且还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申请具有国家专利申请和地区专利申请同样的法律效力,一件国际申请就可以相当于所有希望得到保护发明的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PCT实质上是在提交国际专利申请上实现了统一,但是没有做到统一授权,颁发国际专利。

2) 优点
① 统一申请:国际专利申请可以在一个地方(中国)、采用一种语言、使用一种格式,支付一种货币的费用、提交一份申请,即可以在其成员国内或地区专利组织内取得相当于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
② 最快享有优先权: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就近(中国专利局)进行,而且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比较容易实现国际申请的提交而享有优先权。
③ 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国际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

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话),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得到的现有技术,再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3) 缺点
  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国际阶段主要是解决国际专利申请的受理、公布、检索和初步审查的问题,而且这些检索和初步审查的效力仅是给国家阶段的审查以及申请人提供参考,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在国家阶段主要是解决授予国家和地区专利的问题,因此,办理国际申请的手续比较复杂,又分为两个阶段收费,这对那些经济利益明确的申请人来讲也会增加经济负担。而且国际申请不能选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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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欧盟专利?

             欧洲专利适应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需要,建立了从申请到授权的集中化的专利制度,通过统一的程序,统一的规定,获取对发明的保护。参加欧洲专利公约的国家只限于欧洲国家,具有明显的欧洲地区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洲专利。依照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权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成员国内,而且是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之内。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检索报告;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公开后6个月内,经申请人请求,欧洲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合格,即公告授权;自公告日起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欧洲专利公约规定的;如要修改,则要将修改的申请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或异议人都可以向设在欧洲专利局内的申诉庭起诉,且申诉庭为终审。

             欧洲专利授权后,即享有指定国国家专利的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有效起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优点:

      a. 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b. 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

       c. 欧洲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都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

       d. 欧洲专利局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一种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

        e. 欧洲专利的文献检索质量高,已在国际上建立了信誉。申请人可以按检索报告决定申请的取舍和是否请求实质审查,从而可以使申请人节约无用的开支,增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的可靠性;

        f. 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同一发明,不得有欧洲专利和某一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双重保护,因此,申请人在选择时,有必要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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