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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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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适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新的技术方案,但这两种专利存在区别:首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发明专利窄,发明专利对所有新的产品和方法都给予保护,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限于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第二,实用新型专利比发明专利在技术水平的要求上要低一些,相对发明专利而言,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小发明”,是发明中技术水平较低、难度比较小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专利具有更为突出的实用性;第三,保护期限不同,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第四,审查程序不同,发明专利需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审查阶段才可授权,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但授权后的法律状态也较稳定;实用新型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审批程序短、收费低,但授权后的法律状态也相对不稳定。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注重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是产品直接为消费者所接受外部形态。外观设计专利也不经过实质审查,审批程序短、费用低,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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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新颖性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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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要求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和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近似。
由以上可见,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办理专利申请,待获得专利申请日后,再公开发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下述几种情形为非防害性公开,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和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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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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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署委托书并按规定缴费
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单位;属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个人。以单位名义申请要在委托书上盖公章,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个人在委托书上签名。
2.提供发明人或设计人名单(人数不限)。
3.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人,按照专利法规定要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的说明书,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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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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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称;
(2) 所属技术领域;
(3) 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4)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5) 写明要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6) 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
(7) 提供附图;
(8) 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可举多个例子)。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片或照片,并作必要的说明。图片或照片尺寸要求:需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两套,同时要求保护色彩的,还需提交六面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套,尺寸不得小于3*8厘米,也不得大于15*22厘米。建议采用图片提交申请。没有图片或照片的可提供实物样板,由代理机构联系制图或拍照,费用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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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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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其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有从其单位获得奖励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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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能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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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
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授予专利权。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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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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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如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进行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有关规定的,将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将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做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缺陷。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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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登记和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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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要求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费用后,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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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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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据。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其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将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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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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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或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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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转让、许可、质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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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专利权在前述专利权期限内有效,专利权人必须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每年缴纳年费。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的,有6个月的补缴期,并缴纳滞纳金。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登记和公告。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该合同应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将其专利权质押的,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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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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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其他专利法规定的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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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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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地知识产权局)处理。
如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现可能存在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前、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的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可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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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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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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