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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株式会社诉百中兴公司及华英公司商标侵权案
近日,深圳人民法院作出有关一件商标侵权案有利于原告索尼株式会社的一审判决。
2002年8月,深圳海关文锦渡关发现了一批出口香港的5680台收音机为“SQNY”商标,非常近似“SONY”,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扣留了这批收音机。
此后,索尼株式会社向深圳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告深圳市百中兴实业有限公司和四川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并在诉状中称:被告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SONY非常近似的商标,并将侵权商品出口,已构成侵权。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深圳人民法院经庭审认为:“SQNY”商标确实与“SONY”商标非常近似,能够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被告百中兴实业有限公司出于商业目的,生产和出口带有“SQNY”商标的商品;华英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该产品,已构成对原告已注册的商标权的侵害。为此,法院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索尼株式会社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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