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爲客戶提供覆蓋各種技術領域的專利策劃、申請、保護、轉讓、許可等諮詢、代理服務,以及對企業專利保護制度的建立、完善,對科研開發前的檢索、諮詢,技術成果的保護等事務提供諮詢服務。我們專利代理人均具有理工科背景及科研工作經驗,其專業覆蓋了電子、機械、物理、電腦、化學、生物、醫藥等諸多技術領域。

如何申请PCT国际专利?

       1) 簡介
  爲簡化國際間專利申請的手續、程式,加快技術資訊的傳遞和利用,強化對發明創造的法律保護,促進締約國間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適應專利制度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專利合作條約(PCT)於1970619日簽訂,1978124日生效實行,我國於1993913日正式向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提出申請,3個月後自動生效,以受理局、國際檢索和初步審查單位的資格加入該條約。

           截止20031月,PCT成員國共包括88個國家和4個地區專利。該途徑爲申請途徑,依照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不但在其任一成員國內求得對發明的保護,而且還可以享有優先權。國際申請具有國家專利申請和地區專利申請同樣的法律效力,一件國際申請就可以相當於所有希望得到保護發明的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PCT實質上是在提交國際專利申請上實現了統一,但是沒有做到統一授權,頒發國際專利。

2) 優點
統一申請:國際專利申請可以在一個地方(中國)、採用一種語言、使用一種格式,支付一種貨幣的費用、提交一份申請,即可以在其成員國內或地區專利組織內取得相當於國家或地區專利申請的效力。
最快享有優先權:提交國際申請可以就近(中國專利局)進行,而且PCT申請可用本國文字提交,因此,申請人可在優先權期限的最後一刻提出申請,比較容易實現國際申請的提交而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可自申請日起9個月左右或優先權日起16個月左右獲得一份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還可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28個月內獲得一份初步審查報告(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

國際初步審查請求的話),申請人可根據上述兩個報告所得到的現有技術,再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PCT申請可將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推遲8個月或18個月,這對於那些尚未做好準備的申請人來說無疑是有利的。
3) 缺點
  提交國際專利申請,分爲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在國際階段主要是解決國際專利申請的受理、公佈、檢索和初步審查的問題,而且這些檢索和初步審查的效力僅是給國家階段的審查以及申請人提供參考,不具有當然的效力;在國家階段主要是解決授予國家和地區專利的問題,因此,辦理國際申請的手續比較複雜,又分爲兩個階段收費,這對那些經濟利益明確的申請人來講也會增加經濟負擔。而且國際申請不能選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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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欧盟专利?

         歐洲專利適應建立歐洲共同市場的需要,建立了從申請到授權的集中化的專利制度,通過統一的程式,統一的規定,獲取對發明的保護。參加歐洲專利公約的國家只限於歐洲國家,具有明顯的歐洲地區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請歐洲專利。依照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權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歐洲國家組成的成員國內,而且是申請人指定的成員國之內。

           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專利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檢索報告;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公開後6個月內,經申請人請求,歐洲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合格,即公告授權;自公告日起9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異議理由是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如要修改,則要將修改的申請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或異議人都可以向設在歐洲專利局內的申訴庭起訴,且申訴庭爲終審。

             歐洲專利授權後,即享有指定國國家專利的同等法律效力,專利有效起爲自申請日起20年。
          優點:

      a.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一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b.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准的,不會因爲各國專利法在程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後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c. 歐洲專利審批的效率和質量都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式既快又節省開支;

       d. 歐洲專利局採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一種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e. 歐洲專利的文獻檢索質量高,已在國際上建立了信譽。申請人可以按檢索報告決定申請的取捨和是否請求實質審查,從而可以使申請人節約無用的開支,增強專利申請獲得專利的可靠性;

        f. 歐洲專利局採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式,既有利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的及時處理,也有利於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調,方便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同一發明,不得有歐洲專利和某一成員國國家專利的雙重保護,因此,申請人在選擇時,有必要權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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