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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適應建立歐洲共同市場的需要,建立了從申請到授權的集中化的專利制度,通過統一的程式,統一的規定,獲取對發明的保護。參加歐洲專利公約的國家只限於歐洲國家,具有明顯的歐洲地區性,但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請歐洲專利。依照歐洲專利公約授予的專利權的效力,只局限在由歐洲國家組成的成員國內,而且是申請人指定的成員國之內。
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專利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合格,就要首先建立檢索報告;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公開後6個月內,經申請人請求,歐洲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合格,即公告授權;自公告日起9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異議理由是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如要修改,則要將修改的申請文件再公告一次;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或異議人都可以向設在歐洲專利局內的申訴庭起訴,且申訴庭爲終審。
歐洲專利授權後,即享有指定國國家專利的同等法律效力,專利有效起爲自申請日起20年。
優點:
a. 依照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一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節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b. 歐洲專利是按照統一的法律審查批准的,不會因爲各國專利法在程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利後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
c. 歐洲專利審批的效率和質量都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式既快又節省開支;
d. 歐洲專利局採用英、法、德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一種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
e. 歐洲專利的文獻檢索質量高,已在國際上建立了信譽。申請人可以按檢索報告決定申請的取捨和是否請求實質審查,從而可以使申請人節約無用的開支,增強專利申請獲得專利的可靠性;
f. 歐洲專利局採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式,既有利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的及時處理,也有利於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調,方便了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歐洲專利公約規定,同一發明,不得有歐洲專利和某一成員國國家專利的雙重保護,因此,申請人在選擇時,有必要權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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