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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向歐共體某一國家單獨提出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果在連續五年或更長時間不使用,第三方可就此提出對該商標的撤銷);在歐共體商標註冊系統下申請商標註冊,有助於在歐共體範圍內處理諸如使用許可、轉讓、變更等一系列與商標有關的事務,而無需在單個國家分別進行。在商標保護方面,相對於在各個國家分別註冊的商標在保護時需被迫分別採取行動的情況,在此系統下註冊的商標則僅需採取一次行動即可抑制侵權産品在整個歐共體市場的投放及流通。 在歐共體商標註冊系統下申請商標註冊最主要的缺陷在於很多申請可能被以相關的理由駁回。但是,在此情況下,該申請可被轉化爲一系列獨立的申請分別在各國提出,申請日予以保留。在商品申報上,申報盡可能多的商品可以獲取更大範圍的保護,然而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於商品多,被第三方提出異議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但這可通過修正商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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