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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現行的(商標法)是1959年頒佈,1978年最後一次修訂。
日本商標法採用註冊原則,即商標專用權僅能通過註冊獲得,兩個以上相同或相似商標由不同所有人申請註冊時,先申請者獲准註冊。此外,日本採用“審查原則”,對申請案實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具備商標註冊條件而非不能註冊的商標,將被認爲可以授予商標權,審查官將做出“註冊審定”,之後,便可取得註冊。審查後,如果有駁回理由,審查官必須把駁回理由通知申請人,聽取申請人的意見。如果申請人不提交意見書,或意見書不能使審查官改變意見,申請就被駁回;相反,如果審查官看了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認爲不應當駁回,或者自始就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審查官將做出申請公告的決定。
在日本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具體的文字、圖形、記號或上述三者的結合。1960年開始實施的日本《商標法》現在又有新規定,除文字、圖形、記號或它們的結合以外,還加上“它們與色彩的結合”。商標的設計必須具有吸引一般顧客的顯著特徵,使顧客可以區別這個商品是屬於哪家公司的。
在日本申請商標,在申請書上要寫明指定商品,必須按商品分類填寫,然後向日本專利廳提交申請,經審查後,通過申請公告對外發表,公告後2個月內如無人提出異議,商標就可以正式註冊。從申請到註冊一般需2年以上的時間。商標權的有效期爲10年,如需延長,可以繼續註冊,這時需交納6萬日元的註冊費。
日本在適應國際化協調,減化商標申請手續,加強授權速度,於去年 6月起對日本商標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訂,主要引入了一申請多分類制;廢除了商標權有效期限的申請續展的實質審查及注冊商標使用檢查;簡化申請文件記載事項;註冊後異議;對國內外著名商標保護;引入立體商標;統一了新舊商品分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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